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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经济发展,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到我市来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不含市内)各类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各类项目和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指按有关规定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认定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有关规定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第二章土地使用

第四条:国内外商客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可以按出让、划拨、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条:凡在我市兴办工业企业和生产性农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经同级政府批准,按实际上交同级财政土地出让金的80%,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第六条:凡在我市兴办工业企业和生产性农业企业,以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且投资平均达到每亩50万元以上,其土地租金由受益地方财政支付。
第七条:凡在我市兴办企业,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除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外,不缴纳其它费用。
第八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国内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以上,从项目开工之日起5年内,先由受益地方人民政府免费提供企业用地,企业可按合同约定从第6年起,逐年分批在5年内还清受益财政部门垫付的相关征地费用。
第九条:世界500强企业、大型跨国公司、国内500强企业投资我市,或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国内投资1亿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无偿提供生产用地。

第三章税收政策

第十条:经营期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按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企业扶持。
第十一条:国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且投资500万元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给予该企业的扶持。第3年至第7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用于对该企业的的扶持。
第十二条: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3000万美元,或达到1500万美元且超过原注册资本的50%,其新增所得,经国税局批准可单独核算并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第十三条:在本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从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从事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在本市兴办的国内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经批准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可拿出已缴纳税费的等额资金用于扶持该企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世界500强、大型跨国公司、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兴办企业,或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内资投资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经营期10年,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交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资金扶持。

第四章费用减免

第十六条:在我市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继续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外,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墙改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第十七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属市、县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000-3000万元的减免70%。
第十八条:在我市兴办生产型企业、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为10年,内资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经营期限为10年,市、县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
第十九条:在工业园内免除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管理(工本费除外)。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凡本市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均适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大型跨国公司投资我市,或外资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企业,可实施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按出让方式获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出让金返还的企业及无偿享用土地的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需缴回出让金返还部分和未缴纳的出让金,否则,不得将本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抵押和担保。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由负责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发政策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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