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6
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者到龙亭区购买、兼并或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和从事旅游、教育、文化、科技、医疗及其它项目的,年创区财政收入20万元以上,区政府连续三年视其贡献大小从区级财政留成中给予10%-20%的奖励,以支持企业和单位发展。
2、凡到龙亭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使区财政年增加收入3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视其贡献大小,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给予10%-20%的奖励。
3、外来投资者到龙亭区独资新办的工业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所征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算帐的地方留成部分,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第四年至第七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市外投资者以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新办的商业企业,减半予以扶持。
4、凡到龙亭区租赁企业(车间)的,对在职职工的安排由租赁者决定;对原企业退休人员和债权债务不予负责;其租赁条件由原企业和租赁者商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5、带资到龙亭区兴办经济实体的,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帮助解决场地、水电等,对租赁者按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对整体收购者,价格当为评估最低价,其购买资金可分期付款且不加利息。
6、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投资商携资到龙亭区兴办各类经济实体,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在不损害本区利益和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