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6
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是开封市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的重要平台。根据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政策和统计口径不变税收政策不变的总体要求,凡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等达到要求的企业,都可入驻产业区,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第一条:开封市、区政府及产业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市精细化工产业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且平均投资强度达到120万元/亩的项目(不含房地产),从签定协议之日起,企业所得税中区级收入的50%以企业发展基金的形式,连续十年奖励给企业。
第三条:在办理各种手续时,经营性收费按50%收取,属行政收费的,只收工本费。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房地产),或高新技术、公益性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一事一议予以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五条:入驻企业实行项目代理制,协助企业办理立项、环评、安评、工商、税务、土地等方面的手续。
第六条:引进市外资金用于产业区建设和兴办企业的,对有功人员按开封市、区有关招商引资政策奖励。
第七条: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入驻南郊乡310国道两侧地带的企业,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