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王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6
禹王台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禹王台区招商引资步伐,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禹王台区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积极为我区引进市外资金和项目的国内外公民,均享受此优惠政策。
第三条:凡在禹王台区投资兴办企业者,区政府代投资者办理项目立项、验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一切手续。
第四条:为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对进入精细化工产业区兴办企业者,享受《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区优惠政策》;对进入南郊乡310国道两侧地带兴办企业者,参照《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区优惠政策》执行。
第五条:对来禹王台区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投资者,实行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特事特办。
第六条:对遵纪守法、贡献较大的企业,授予先进企业称号,优先推荐其法人代表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
第七条:凡来禹王台区投资兴办企业的外地客商,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协助解决住房,并优先安排子女入托、就读重点学校、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八条:凡介绍市外投资者来禹王台区兴办各类企业的,待企业达产见效后,由受益单位每年从企业年度所缴税额区级所得总额中给引荐人予以奖励,奖励比例为:前3年奖励5%,第4-5年奖励8%,第6年开始奖励10%。对乡、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人员引进资金2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对直接有功人员记功一次,并作为破格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对无偿捐赠我区资金或物资的,按实际捐赠额的20%由受捐单位一次性奖励给直接引荐人。
第十条:本办法由禹王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