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工业基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6
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到尉氏工业基地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进入工业基地的企业,实行“内外一致、优惠统一”的政策。
第二条
凡进入工业基地的企业,一律减少办事程序,项目的审批及各种手续的办理由工业基地管委会负责。在办理过程中,其本级征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全免。(工本费除外)
第三条
对固定资产外资500万美元,内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并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凡进入工业基地的企业,税务部门依法征税,政府前两年将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将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对进入工业基地的生产性企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可按最低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平均每亩土地年纳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期满后,县财政逐年从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提取奖励基金,奖给企业,奖励数额与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相同。
第六条
进入工业基地的生产性企业,用其他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只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上解省、市部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期满后,县财政逐年从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提取奖励基金奖给企业,奖励数额与企业缴纳上解省、市部分土地出让金款额相同。企业若在20年内连续生产,可享受20年内奖励,即20年内由县级财政支付村组土地使用费。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停产半年以上且没有能力恢复生产的,政府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对工业基地内新建的工业企业,在建设期间,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增容费、用水开户费、电力增容费、电力接火费。各种水、电、通讯、排污等管网建设由相关部门按照基地规划组织实施,铺设到每一个企业的最近相关连接处。
第八条
对引进县外资金进入工业基地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的引资人,项目开工建设后,先行奖励10000元,待项目建成投产纳税后,每年按实际纳税金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予以奖励,并解决财政供给指标一个;对引进外商投资企业进入工业基地的项目引资人,每引进100万美元,奖人民币5万元;对引进生产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企业每出口1美元,财政奖励0.05元人民币。
第九条
凡本优惠政策未涉及的其它问题,将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解决。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由尉氏工业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